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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再享有租稅優惠
行政院100年6月8日核定限縮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範圍,自即日起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前於83年間,為解決停車問題,會同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處進ㄧ步說明,早期為獎勵民間興建或設置停車場給予租稅優惠,然近年來卻發現許多企業假藉停車場名義,來養地避稅,不但違反優惠稅率之意旨,也造成地方 政府稅收損失嚴重。有鑑於此,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之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是以,在停車場優惠稅率適用範圍 限縮後,依停車場法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按10‰課徵地價稅;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核准年限屆 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 稽徵處關心您!-------------------------------------
[賦稅署] 行政院 六月(8)日同意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74566&ctNode=10708
行政院今(8)日發函財政部,同意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維租稅公平。
前於83年間,為解決停車問題,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惟近年來,此一優惠措施屢受外界批評易造成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經該部檢討應予取消,爰由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 地適用優惠稅率之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因此,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將不再適用10‰之優惠稅率;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 者,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例 :http://www.tax.taichung.gov.tw/News/NewsDetail.aspx?EpfJdId9UuDbmCUjvRvEt5m5UBV4LiBESI1ajAFsE2E%3D
更新日期:100/6/30
發布日期: 100/06/23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院今(100)年6月8日發函財政部,同意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維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為解決停車問題,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於83年間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 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惟此一措施受外界批評易造成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經檢討後由財政部會銜內政 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稅率10‰課徵地價稅之範圍,行政院已經同意該建議案,因此,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將不 再適用10‰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核准在案適用10‰稅率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應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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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
http://www.kltb.gov.tw/core/teenager/news_info.php?cntType=1&Id=4152
標 題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將不再適用10‰優惠稅率
公布日期 20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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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地價稅將不再適用10‰優惠稅率,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過去政府為解決停車問題,自83年起,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惟今為鼓勵民眾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避免財團藉由停車場養地,行政院同意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原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之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如有疑問,請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