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3日 星期三

稅捐稽徵法比較

稅捐稽徵法比較
稅捐處vs繳稅者 稅捐處vs繳稅者 差別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予以退稅時,至多追溯至最 近五年已繳之稅為限 按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之規定,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即超過7年以後查獲,稽徵機關不得核課補稅處罰。 兩年
追溯至最 近五年已繳之稅為限( 為一倍 ) 補稅處罰( 為 X 倍 ) X - 1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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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為初估;仍然需要確實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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