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 星期二

北訓所3臨時人員 爭退休金勝訴

北訓所3臨時人員 爭退休金勝訴

更新日期:2011/08/31 04:11
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31/1/2xv02.html

法院判北訓所需給付3人230萬元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曾鴻儒、顏若瑾、廖千瑩、范正祥/綜合報導〕交通部公路總局北部汽車訓練所三位駕訓教練在年滿五十五歲、任職超過十五年後,申請退休金並要求給付特休假工資,但交通部認定他們只是臨時兼職人員,又是自願離職,無退休金等問題,三人因而告上板橋地院,法官審理認定,其工作技術性與北訓所編制內的技工性質相同,受勞基法保障,判決北訓所需給付三人合計二百三十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全案仍可上訴。
公路總局將上訴:此例一開 天下大亂
公路總局表示將提起上訴。公總、交通部與地方人事官員都擔心,臨時人員三年前才開始適用勞基法,此案一旦形成判例,過去十幾年退休的臨時人員都來要求比照辦理,將會天下大亂。
本案的駕訓教練分別是十九年年資的潘碧山、同為十六年年資的柯文燦及林健生,都在九十七年間退休。三人指出,申請退休後,北訓所要求簽自請離職報告,才幫忙辦理勞保老年給付,但他們絕非臨時人員,故依勞基法請求退休金及特休假工資。
北 訓所則表示,三人是兼任講師,屬於臨時兼職人員,如遇招生淡季,不必上班而不受差勤管制,且依據組織規程,三人算編制外臨時人員,屬聘用性質,每次聘期六 個月並無固定底薪,又根據勞委會公告,臨時人員自九十七年起才適用勞基法,他們根本未達法定工作年數,更無退休金等問題。
法 官認為,雙方具備人格、經濟及組織上的從屬性,與勞基法關於勞工定義相符,故認定屬勞動契約。且三人當初雖非依公務人員法制內所進用的臨時人員,但之後雙 方實質上已屬「繼續性的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再加上三人具備技術專長又長期擔任駕訓教練,工作性質與編制內的技工類似。根據勞委會公告,公務機構技工、 清潔隊員等早在八十七年時就適用勞基法,等於三人也受此保障。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所長施金樑表示,教練一直都是臨時人員,三年前才適用勞基法,每月提 撥退休金;但也因此,教練每天頂多授課十小時,不能再像以前一天可以授課十四小時,提告的教練都是因為收入減少而主動離職。
人事系統出身的交通部主秘林木順表示,此案若形成判例,臨時人員果真能追討退休金,確實會成為政府隱憂。公路總局六千餘名員工中,臨時人員有五百多人,交通部本部則未僱用臨時人員。
台中市一名人事官員批評,此一判決衝擊太大、很沒道理,未來臨時人員都跳出來要求退休金與特休假薪資,各級政府會受不了。
勞委會:構成勞基法退休要件 就應給
勞委會官員表示,公部門非公務員法令進用人員適用勞基法,因此不論工作型態是按時、按日或按月,只要構成勞基法退休要件,就必須給付退休金。銓敘部、人事行政局都不對此案表示意見。

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

蓄意謀殺竟如此輕判

 台灣荒唐的法律只要說「有悔意」都會減免刑責懲罰

玉璇的媽媽真的很不服,。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任何表示 ....這也叫 「有悔意」

 

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更新日期:2011/08/10 14:37
去年七月,花蓮有個十九歲女子,騎車回家遇到一個非常惡劣的貨車駕駛,陳姓男子惡意調戲她,不但擋在機車前面,還左右閃來閃去,而女子反應不及,被放在貨車車斗上的竹竿劃破頸部,不幸死亡,原本檢方對嫌犯求處無期徒刑,不過法官輕判他九年四個月,讓死者媽媽非常不滿。
一 年前,小貨車經過便利超商被拍下,後頭車斗上還放有這尖尖的竹竿,當時陳姓駕駛開著車,在這條路上遇上了剛下班騎機車的汪玉璇,想跟她搭訕,但玉璇不理。 想要超車離開,沒想到陳姓駕駛一下往左開,一下往右開,還惡意煞車,在後方的玉璇來不及反應,喉嚨被尖尖的竹竿,狠狠刺了一個洞,就連機車也撞碎,當場倒 地不起,只是陳姓駕駛肇事逃逸,玉璇就這樣失血過多死亡。
惡劣的行徑,原本檢方求處無期徒刑,但法官認為陳姓駕駛不是故意 的,因此判刑九年四個月。但一條人命就這樣斷送,而且這明明就是故意的,玉璇的媽媽真的很不服,。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任何表示,陳姓駕駛惡意調戲女兒,卻 在法官面前裝可憐,玉璇媽媽怎麼能接受,看著玉璇照片,雖然事隔一年,但媽媽內心的痛卻忘不掉,只希望法官能看到她的痛,還女兒一個公道。

2011年8月4日 星期四

別忘記將違約金併所得稅申報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05/78/2wbf9.html
又傳假捐贈真逃稅 揪出50人
自由 更新日期:"2011/08/05 04:21"

〔自由時報記者盧冠誠/台北報導〕繼思源基金會涉協助數百位醫師逃漏稅後,又傳出假捐贈真逃稅案例,國稅局查獲某社福基金會涉及接受會員假捐,虛報捐款共約四千五百萬元;此外,國稅局去年底起全面進行不動產大查稅,至今已為國庫進帳約十一億元。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涉案基金會的五十位會員在二○○七至二○○九年間,捐款後再以個人日常開銷單據核銷請款,返還比例約為捐款金額九成,這些單據五花八門,有海內外旅遊住宿、禮品、餐飲、直銷保健食品、禮券、珠寶等。

連補帶罰逾一八○○萬

周賢洋指出,每人每年假捐金額約十至五十萬元,扣除一成實際捐款,三年內,合計這五十人共虛報約四千五百萬元,若以稅率二十一%計算,逃漏稅約九四五萬元,被查獲者除了要補稅,還要加一倍罰款,連補帶罰將超過一千八百萬元,此案已移送檢調偵辦。

在不動產查稅方面,周賢洋指出,截至七月底共查出一九七件,補稅五.一億元,加罰○.五倍後,台北市投資客們至少須付七億多元連補帶罰的稅款,且國稅局手上還有一千多件疑似案件正在調查,不過,去年到現在只有一人主動申報補繳,「大家似乎膽子都很大,不怕被查到稅」。

周賢洋說,這次查稅也意外查出不少「案外案」,很多預售屋投資客,因獲利不如預期或正好碰上金融海嘯,付了訂金後就認賠殺出,地主收了違約金卻沒有申報。

他指出,淡水某預售屋地主二○○七至二○○九年間推出建案,期間有二十五戶承購民眾因遇到金融海嘯而違約,被沒收訂金近一千五百萬元,但地主忘記將違約金併所得稅申報,被國稅局連補帶罰繳約三二○萬元。

2011年7月26日 星期二

20110723 挪威大屠殺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23/5/2vlhc.html

挪威恐怖攻擊 總理:全國慘劇

更新日期:2011/07/23 19:59
(中央社奧斯陸23日綜合外電報導)挪威總理史托騰柏格(Jens Stoltenberg)今天表示,造成至少91人死亡的連環掃射與爆炸事件是「全國慘劇」。
史托騰柏格在記者會上說:「我國自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從未遭遇這麼大規模的罪行。」
不過,在他旁邊的司法部長史托貝格特(Knut Storberget)表示,截至目前,仍沒有必要提高挪威恐怖攻擊威脅層級。
史托騰柏格談及夏令營青年遭遇到的「恐懼、血腥與死亡」時說:「這真是個夢魘。」這是挪威數十年來最大規模屠殺事件。
一名穿著警察制服的持槍男子,朝參加烏托亞島(Utoeya)夏令營的青年開槍,殺害至少84人。
史托騰柏格說:「更糟的是,烏托亞島是我1974年以來每年夏天都會去的地方。我曾在那裡有過歡樂、投入與安全。現在這個地方遭遇殘忍的暴力事件,一個青少年的天堂在幾小時內變成地獄。」
在奧斯陸市中心政府辦公大樓遭到炸彈重創,造成7人喪生後才兩個小時,烏托亞島就發生這起大屠殺。
一名32歲挪威男子涉嫌發動這兩起攻擊,遭到警方逮捕。媒體說這名男子名為布列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
史托騰柏格表示,他不想推測這兩起攻擊的行凶動機。
他說:「跟其他國家相比,我不認為挪威有嚴重的右翼極端分子問題。不過,我們有一些團體,我們曾密切注意過他們,警方知道有一些右翼團體。」
警官安德列森(Roger Andresen)今天告訴記者,這名嫌犯正在配合警方偵訊。
這名警官說:「很明顯的,他想要解釋自己的行為。」
另一名警官弗雷德里克森(Johan Fredriksen)說,在烏托亞島射殺84人的男子,可能有30分鐘在瘋狂掃射。
他表示,奧斯陸發生爆炸,造成7人喪生後,特種武器戰略部隊(SWAT,即特警隊)在旁待命。警方認為一名男子在安置完炸彈後,前往烏托亞島進行大屠殺。
詢及槍殺開始後,特警隊花了多久時間抵達烏托亞島時,弗雷德里克森說,「我們開足馬力,以最快的速度奔馳過去」,大概花了30分鐘。(譯者:中央社張曉雯)1000723
(圖取自挪威政府網頁www.regjeringen.no)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24/19/2vmk7.html

挪威大屠殺 2年前開始策劃

更新日期:2011/07/24 13:35
(法新社奧斯陸24日電) 根據在挪威2起重大攻擊事件中殺害至少92人的挪威殺手布列維克(AndersBehring Breivik)所寫長達1500頁的凌亂網路文章,他早在2009年秋天就開始為這次屠殺進行準備。
布列維克的網路資料夾中,包括日記、炸彈製作手冊和政治性的怒吼,詳細說明了布列維克的伊斯蘭恐懼症,他還攻擊馬克思主義,表示他是中世紀天主教軍事組織聖殿騎士團(Knight Templar)的成員。
在1篇題為「2009年秋天─轉捩點」的文章中,布列維克說他從事挖礦、農業活動都是為了準備這2起攻擊行動。他於22日被警方逮捕。
「這是為了完美掩蓋我的真正目的,以防我因為購買、走私炸彈或炸彈成分的肥料而被逮捕。」
布列維克提到他為「殉道作戰」所做的準備,同時也說:「世人將會認為我是第2次世界大戰以來他們所目睹最龐大的(納粹)怪物。」
布列維克也在文章裡提到朋友及其習慣、數位女友及其性癖好、許多無聊的日常生活瑣事,包括進行恐怖攻擊前喝了昂貴的酒。
布列維克的律師李佩斯達德(Geir Lippestad)昨天告訴挪威電視台,布列維克已經認罪。
李佩斯達德說:「他說,這是很殘忍沒錯,但他非這麼做不可。」李佩斯達德也說,這次攻擊「顯然經過長期計畫」。(譯者:中央社樂羽嘉)1

20110726 摩洛哥軍方一架C-130運輸機撞山 80人全罹難

 2011 年 七月二十六日

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27/78/2vs70.html
摩洛哥軍用運輸機撞山 80人全罹難
自由 更新日期:"2011/07/27 04:11"

〔編譯管淑平/綜合報導〕摩洛哥軍方一架C-130運輸機二十六日在惡劣天氣中撞山墜毀,造成機上八十人全部罹難。這是摩洛哥近四十年來,死傷最嚴重的一起空難。

這架運輸機是從摩洛哥佔領的南部西撒哈拉地區達赫拉市起飛,經蓋爾敏飛往北部基尼特拉,在當地時間上午九時(台灣時間同日下午四時)準備降落預定中途點蓋爾敏空軍基地時,在蓋爾敏東北方十公里處墜毀。MAP報導墜機是「天候狀況惡劣」,路透根據當地居民的說法,指墜機當時起濃霧。

當時這架運輸機搭載六十名軍方人員、十二名平民及九名機組員。官員說該架運輸機搭載部隊和眷屬。身為三軍統帥的摩洛哥國王穆罕默德六世,已致函罹難者家屬表示深切哀悼。

蓋爾敏位於首都拉巴特西南方六百多公里、鄰近西撒哈拉,以沙漠山脈山谷多起伏地形著稱。基尼特拉在拉巴特以北四十公里。摩洛哥在一九七九年佔領礦藏豐富的前西班牙殖民地西撒哈拉,與當地獨立組織對峙,一九九一年接受聯合國調停,派駐維和部隊,並同意以公投決定政治地位,但迄今並無重大進展。

摩洛哥最近一次空難發生在一九九四年,摩洛哥皇家航空公司(Royal Air Maroc)一架客機墜毀該國西南部阿加迪爾,機上四十四名乘客和機組員全部罹難。而此前最嚴重的一次空難,則發生在一九七三年,當時一架皇家航空班機在拉巴特附近墜毀,造成一百零五人喪生。

無線電視全面數位化 大甲頭香

可錄式數位機上盒 yahoo 購物 約在 13xx 元 , 但是為何還要浪費錢買機上盒???????

無線電視全面數位化 大甲頭香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6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進行無線電視數位轉換作業,選定台中市大甲進行實驗,NCC主委蘇蘅今天說,大甲已關閉類比電視訊號,成為全國第1個完成無線電視數位訊號轉換區。 國內類比無線電視訊號將於明年6月30日全面關閉,進入數位新紀元。NCC自去年9月起,在大甲區進行無線電視轉換實驗,今天在台中市新市政中心舉辦實驗計畫區成果發表會。
蘇蘅致詞表示,大甲實驗區已關閉類比無線電視訊號,成為全國第1個成功轉換為數位訊號區,無線電視可從過去免費收視5個類比頻道,提升成16個高畫質數位頻道
蘇蘅指出,在大甲鐵砧山轉播站的類比訊號已於7月份逐漸降低強度,進而關閉。原先所服務的2萬多戶居民,已陸續改由清水及苗栗火焰山數位改善站接收數位訊號,成功經驗將再逐漸推廣,期待明年7月份,全國進入數位無線電視的新紀元。
NCC中區監理處長蕭祈宏表示,大甲地區住戶約有7成使用有線電視3成使用無線電視,收視無線電視民眾自行購買機上盒轉換使用數位訊號,政府則補助低收入154戶,以及學校、機關等實驗展示地點112處,免費裝設機上盒等設施。
台中市長胡志強在會中表示,經過調查,大甲地區仍有9戶低收入戶無力購買電視機,經區公所募款協助添購,大甲區低收入戶已全面可免費享用高畫質的數位頻道。1000726
(中央社記者陳毅偉攝 100年7月26日)

2011年7月21日 星期四

基本工資變化記錄

基本工資變化記錄

基本工資案
勞委會(2011)100年拍板敲定漲九百元!
(2012)101年元月一日起,基本工資從每月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調整為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時薪則從九十八元調整為一○三元,漲幅五.○三%。


2012 .101 =+900 +5.03%= 18780 // 103/hr (100/7/21敲定)
2011 .100  =                       = 17880 //  98/hr
2010 . 99   =+600+3.47%= 17880 //  98/hr
2009 . 98   =                       = 17280 //  95/hr 
2008 . 97   =                       = 17280 //  95/hr
2007 . 96  =+1440+9.09%= 17280 //  95/hr
2006 . 95   =                       = 15840 //      /hr

 ============================================================
基本工資調漲600元 從17,280成17,880
歷經勞、資4小時激辯後,3年未調整的基本工資確定將微調3.47%,勞委會近期就呈報政院核定。在此調幅下,基本工資月薪將從17,280元調漲600元成17,880元。至於最低時薪則從95元漲到98元,政院核定後,調漲案將從明年元旦起實施。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明,今年基本工資調幅參考3項數據。首先是物價指數,96年到98年物價指數上漲率為2.67%,95年到98年則是4.47%,基本工資漲幅應落兩者間。其次,參考台灣經濟成長率,去年為負數,儘管今年不錯,但今年討論是參考去年數據,而且資方擔憂下半年景氣可能停滯。第三則是失業率,由於失業率目前5.2%仍偏高,所以最後決議將95年到98年物價指數上漲率4.47%減掉1個百分點,以3.47%作為今年的基本工資調幅。

基本工資調幅最後由勞委會說了算,引發外界質疑。對此,王如玄指出,由於勞資意見分歧,勞方主張要調高到22,115元,資方則主張不應該高於2%,在經建會、經濟部等官方代表都認同今年應調漲,但調幅不宜過大之下,學者專家也不反對,最後由勞委會決定微調處理。

王如玄說,勞委會希望基本工資能由勞資對談處理,不要再因年年不討論,然後一次開會就要大漲,政府還需提出各種減輕雇主配套並由納稅人買單。

王如玄強調,從今年起,每年第3季都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但一開始勞資需磨合,今年與明年的基本工資調幅可能仍要由勞委會居間協調、拍版定案。

基本工資調漲後,全職勞工,只要保投薪資在17,400元級距以下約158.3萬餘人,扣除產業外勞18.7萬人,打工族28.3萬人,本勞全職勞工受惠人數後約111.3萬人,以及時薪低於98元的打工族約有28.3萬餘人,都可望受惠。

基本工資調漲後,外界認為外勞是主要受惠對象之一,不過,另外的18.2萬名家庭類外勞因為不適用勞基法,最低薪資仍是15,840元,除非立法讓家事外勞也適用勞基法,否則將不會因基本工資調高而調整。

過去10年,基本工資曾在民國96年調漲9.09%,其他年份皆持平。對照民間實質經濟性薪資(即國內受雇員工的平均月薪,扣掉通貨膨脹率後的薪資,亦即實質購買力),近年來的實質經常性薪資多為負成長。工商時報【工商時報 薛孟杰/台北報導】

法律過度保護壞人

公布狎童犯身份 澳廣播人判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21/19/2vgu9.html法新社墨爾本21日電) 澳洲1位著名廣播名人因公布性侵兒童罪犯身分,今天被判在家服刑5個月,並禁止使用部落格以及社群媒體。
位於墨爾本的對講電台(Talkback Radio)主持人辛區(Derryn Hinch)2008年時,因違反法庭禁制令,公布2名狎童犯姓名,被判拘留在家5個月。
辛區是社交媒體愛好者,他的推特(Twitter)帳戶(@HumanHeadlines)有1萬5400人關注;服刑期間,直言不諱的辛奇被禁止接受訪問或透過網路發聲。
辛區的電台老闆佛布茲(Clark Forbes)在判決後告訴聽眾,「我認為這個判決對他的打擊尤其大,因為基本上他已經被噤聲了。」
「就算在監獄裡,他也有辦法寫信、打電話。」
地區法官羅森瓦(Charlie Rozencwajg)表示,辛區先前因為健康問題拖延了入獄時間,最近接受肝移植手術;羅森瓦警告,就算他是在法院外的階梯上演說都是違反判決的行為(譯者:中央社徐嘉偉)1

===================================

mastercard 萬事達卡 Visa 缺乏責任心

mastercard 萬事達卡 Visa 缺乏責任心

以下竟是  mastercard 萬事達卡 對卡者的忠言
如何安全可靠地使用您的卡片
為避免您的卡片遭盜刷,您應採下列措施:

    收到新卡後立即簽名。
    將您的卡片帳號及個人密碼(PIN#)妥善保管。
    定期檢查卡片以確定卡片並未遺失。
    事後銷毀收據、機票、旅遊行程影本及任何可顯示您卡號之事物。
    牢記您的密碼。
    刷卡前查詢當地消費者保護機構以核對您不熟悉的公司。
    勿提供您不放心給予的資訊。
    切勿將您用以登入網路帳戶或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的密碼告知任何人。
    除非您正使用該帳戶付款購物,否則切勿提供金融帳戶資訊。
這兩家大公司,怎會不知現在網路是如此發達
目前大多數的銀行都可使用網路銀行,客戶可以自我控管自己帳戶(如約定轉帳、定存設定、email 及時通知 等等)
僅建議信用卡戶也應該能提供客戶自己的 卡戶控管(如額度的管理、對每筆刷卡款的自我審核、email 及時購物通知通知、設定使用國區的限制、設定使用時間的限制、經常來往店家的設定、設定通關密碼)

2011年7月17日 星期日

還權於民 的 網路判決法

還權於民

如今網路發達

應發起網路判決法

法官一次應該可有10員在線上

每名法官僅代表十萬名陪審團

當 陪審團 的審議與 法官有衝突時 應更慎重

勿讓法權集權於少數人手中

恐龍法官 單一法官 ,容易引起詬病 ,已不符現代社會

2011年7月16日 星期六

可淘汰的科技: USB 應該就快被淘汰了

USB 應該就快被淘汰了


不管是 USB2 或 USB3 或 USB-X
應該就快被淘汰了

就以外型就已不符潮流(不對稱)
1. 應用在記憶體的flash,明明記憶很小卻接了一個大USB大接頭, 實在是過時的設計
2. 無線網卡應可與記憶體等設計為一體


以上USB的致命商就是接頭太大, 不成比例
解救的方式唯有將接頭改良

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

財政部關稅總局最近貪瀆醜聞連環爆

 ( 台灣市場如此 充斥著非法商品不是沒有原因的 )
請民眾勇於抓非法 :: 

財政部不應對市面上充斥的不法商品視而無睹,應該可以秉持著 追查塑化劑 的的方式來主動 自清貪瀆

財政部關稅總局最近貪瀆醜聞連環爆

新聞來源::  http://beta.tw.news.yahoo.com/%E9%99%B6%E7%93%B7%E5%85%AC%E6%9C%83-%E6%B5%B7%E9%97%9C1%E5%B9%B4%E5%90%83%E9%8C%A210%E5%84%84-192019535.html

陶瓷公會:海關1年吃錢10億

中國時報陳宥臻、沈婉玉╱台北報導】 大陸瓷磚「攻台」,涉及巨額賄賂台灣海關!台灣陶瓷公會總幹事林進財昨天公開爆料指控,大陸瓷磚透過第三地轉入台灣,搭配送賄台灣海關,導致不安全 的大陸磁磚充斥台灣,估計去年非法磁磚登台達新台幣廿二億元,台灣海關一年收賄估計達十億元,且去年國內陶瓷業者家數因而倒店一成五。
財政部關稅總局最近貪瀆醜聞連環爆,處境可謂「屋漏偏逢連夜雨」,對於外傳海關收受賄賂,該單位強調,歡迎公會提供不法事證,海關必將據以嚴查。
林進財指出,以去年來看,粗估非法出口赴台灣的大陸磁磚,約占台灣磁磚市場二至三成,即市場上約有廿二億元左右的非法大陸磁磚,目前大陸「一個省需 要的磁磚用量就比整個台灣多」,大陸自己也不夠用,但台灣貿易商為賺取兩地磁磚差額,主動找中國大陸業者進貨,顯然是台灣貿易商打壓自己國家的產業。
林進財強調,這些台灣貿易商主動赴各建築新案遊說、進口大陸便宜磁磚,且外表看起來和台貨一樣,只要建商下單,國內的貿易商就會去跟大陸取貨。
目前以拋光石英磚的陸貨地磚,最為猖獗。以六十乘六十公分的大小價格來看,台貨每塊賣一百至一百四十元新台幣,陸貨只要六十元新台幣。不過,由於陸貨品質堪慮,易出現磁磚爆裂、剝落狀況。
林進財說,目前大陸瓷磚是被禁止進口到台灣,因此不肖業者是透過第三地,如越南、印尼,取得第三地的假產地證明後,再進口到台灣。同時,業者也要顧 及被海關「抓包」風險,因此買通國內海關人員,每個貨櫃「通關費」為五萬至十五萬元。買通海關以基隆港為大宗,但台中和高雄港也有此情況。
他強調,以目前每個貨櫃為五至十五萬元的「通關費」行賄給海關官員計算,去年預計有近萬個左右可疑貨櫃,初估約有十億元「通關費」,賄賂金額相當可觀。
經濟部國貿局官員指出,大陸磁磚是禁止進口赴台灣的貨品項目之一。但陶瓷公會則表示,陸貨磁磚打亂國內市場,已持續五至六年之久,導致台灣陶瓷業者家數縮減,影響我國陶瓷產業發展甚鉅。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林進財建議民眾,建商交屋時,可以要求看磁磚的MIT(Made in Taiwan)證明或是其他歐美國家的相關證明,目前國內約有二十二家企業、上百個品牌擁有MIT證明。

2011年7月13日 星期三

資料來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9
資料來源 : 全民的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19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19)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5年11月10日
解釋爭點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違憲?
解釋文
        對 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 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九四號、第四0二號解釋參照)。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減免地價稅」之意義,因涉及 裁罰性法律構成要件,依其文義及土地稅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等相關規定之體系解釋,自應限於依土地稅法第六條授權行政院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 所定標準及程序所為之地價稅減免而言。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將非依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之標準及程序所為之地價稅減免情形,於未依三十 日期限內申報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者,亦得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以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顯以法規命令增加裁罰性法律所未規 定之處罰對象,復無法律明確之授權,核與首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九四號、第四0二號解釋參照)。
        土 地稅法第六條前段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 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土地稅減免;同條後段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土 地稅減免規則,明定減免之標準與程序。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所定地價稅減免標準之土地,依同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須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 請,始能獲得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同規則第二十九條並規定,減免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並負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之義務。未於減免之原因、事實消滅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又有逃漏稅之情事者,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除補繳 短匿稅額之外,應處以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
        土 地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鼓勵增設大眾娛樂設施,獎勵興辦公用事業及保護名勝古蹟,就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 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等等大規模用地,明定其特別稅率,不適用同法第十六條之累進稅率。有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用地之情形者,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須於每年 (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始得適用特別稅率。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同條第二項並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十八條 第三項復明定,符合同條第一項要件適用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而不適用累進稅率土地之地價稅,若有符合同法第六條規定得減免之情形,尚可再依同法第六條減免之。
        依 土地稅法第六條減免地價稅與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適用特別稅率之地價稅,雖均有減輕稅負之效果,但二者之目的未盡相同,減輕稅負之標準與程序亦顯然有異, 況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亦可再視其是否有減免事由,而獲得進一步之租稅減免,故二者尚難等同視之。是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左列規定辦理:一  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 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鍰」,其中所稱「減免地價稅」之意義,因涉及裁罰性法律構成要件,依其文義及上開土地稅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一 項與第三項等相關規定之體系解釋,自應限於依第六條授權行政院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所定標準及程序所為地價稅之減免而言。
        土 地稅法第五十八條雖授權行政院訂定該法之施行細則,但就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報之 情形,是否應予以處罰或如何處罰,則未作明確之授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將非依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之標準及程序所為之地價稅減免情 形,於未依三十日期限內申報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者,亦得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以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顯以法規命令增加裁 罰性法律所未規定之處罰對象,復無法律明確之授權,核與首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 效力。
相關法條
相關附件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
查獲不符特別稅率條件之土地應依法補稅並處罰 名稱:土地稅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54 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鍰。
二、 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第一項應 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土地稅法第 54 條相關司法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 第 619 號
解 釋 文: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 授權,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九四號、第四○二號解釋參照)。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減免地價稅」之意義, 因涉及裁罰性法律構成要件,依其文義及土地稅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等相關規定之體系解釋,自應限於依土地稅法第六條授權行政院訂定之土地稅減 免規則所定標準及程序所為之地價稅減免而言。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將非依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之標準及程序所為之地價稅減免情形,於未 依三十日期限內申報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者,亦得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以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顯以法規命令增加裁罰性法律 所未規定之處罰對象,復無法律明確之授權,核與首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稅捐稽徵法比較

稅捐稽徵法比較
稅捐處vs繳稅者 稅捐處vs繳稅者 差別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予以退稅時,至多追溯至最 近五年已繳之稅為限 按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之規定,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即超過7年以後查獲,稽徵機關不得核課補稅處罰。 兩年
追溯至最 近五年已繳之稅為限( 為一倍 ) 補稅處罰( 為 X 倍 ) X - 1 倍
. . .
. . .
. . .
以上資料為初估;仍然需要確實求證

歡迎大家提供更多的稅捐稽徵法資訊來討論

2011年7月12日 星期二

 資料來源 :http://www.ntx.gov.tw/Main/MainTaxDiscuss.aspx?Type=4&DiscussID=662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全民來講稅內容)

主題: 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之「核課期間」與23條的「徵收期間」
稅目別:贈與稅

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之「核課期間」與23條的「徵收期間」
二者有何區別?是並行的,還是有先後次序?法條看不懂可否
舉實例說明?感謝您。
發表作者:賈奈特 發表時間:2011/2/7 上午 10:55:19
內容:

一、首先說一下「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區別:
二者並非並行的,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核課 稅 款並合法送達後始進入「徵收期間」。

二、提供相關法條參考:
1.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係規定應課稅之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
2. 稅捐稽徵法第23條「徵收期間」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 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 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 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徵收期間之計算係由繳 款書上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

三、以贈與稅為例:
1.核課期間:如於100.1.1贈與他人300萬元,如當年度尚 未使用免稅額22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計算稅額後贈與淨額為80萬元,應納稅額8萬元,按同法第24條規定,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 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未依限申報者(未於100.1.31前申報),按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之規定,其核課期間為七年(107.1.31);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即超過7年以後查獲,稽徵機關不得核課補稅處罰
2.徵收期間:於核課期間核課並合法送達之案件, 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5年內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 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例如繳納期間為100.1.5至100.3.4,徵收期間5年(100.3.5~105.3.4), 於徵收期5年內已移送強制執行或參予分配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105.3.5),五年內(110.3.5)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 滿前(110.3.5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115.3.5前執行尚未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發表作者:泰克斯 發表時間:2011/2/11 下午 04:56:59
資料來源 :http://www.ntx.gov.tw/Main/MainTaxDiscuss.aspx?Type=4&DiscussID=6626

.資料來源 :http://www.ntx.gov.tw/Main/MainTaxDiscuss.aspx?Type=4&DiscussID=662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全民來講稅內容)
..

界址重疊致重測後面積減少不予退稅之函釋違憲?

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予以退稅時,至多追溯至最 近五年已繳之地價稅為限。又本件解釋之適用,僅限於地價稅之稽徵,不及於其他,均併此指明。

不是追稅期為十五年嗎?

資料來源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25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2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25)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6年6月8日
解釋爭點
界址重疊致重測後面積減少不予退稅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地 價稅之稽徵,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之地價及面積所計算之地價總額為課稅基礎,並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 資料核定之。因地籍依法重測之結果,如與重測前之土地登記標示之面積有出入者,除非否定重測之結果或確認實施重測時作業有瑕疵,否則,即應以重測確定後所 為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所記載之土地面積為準。而同一土地如經地政機關於實施重測時發現與鄰地有界址重疊之情形而經重測後面積減少者,即表示依重測前之土地登 記標示之面積為計算基礎而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並不正確,其致土地所有權人因而負擔更多稅負者,亦應解為係屬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因計算錯誤溢 繳之稅款」,方與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無違。
        財 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八月九日台財稅第三五五二一號函主旨以及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十日台財稅第三三七五六號函說明二前段所載,就地籍重測時發現與鄰地有界 址重疊,重測後面積減少,亦認為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退稅部分之釋示,與本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依本解釋意旨,於適用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予以退稅時,至多追溯至最近五年已繳之地價稅為限,併此指明。
理由書
        憲 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本此意旨,土地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 地價稅。」同法第十五條並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 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又地價稅係採累進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即累進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倍數愈高者,稅率愈高(同法第十六條參照),故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所有土 地,面積愈多及地價總額愈高者,其地價稅之負擔將愈重,藉此以促使土地所有權人充分利用其土地或將不需要之土地移轉釋出。又主管機關於適用職權範圍內之法 律條文發生疑義者,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為闡釋,如其解釋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即與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本院釋字第四二0、 四六0、四九六、五九七號解釋已闡示有案。
        地 價稅之稽徵程序,係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查定納稅義務人每期應納地價稅額後,填發 地價稅稅單,分送納稅義務人,限期向指定公庫繳納(同法第四十、四十三、四十四條規定參照)。而地價稅既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 之地價及面積所計算之地價總額為課稅基礎,並採累進稅率,則課徵地價稅自應以正確之土地面積作為課稅基礎,始與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無違。是因地籍依法重測 之結果,如與重測前之土地登記標示之面積有出入者,除非否定重測之結果或確認實施重測時作業有瑕疵,否則,即應以重測確定後所為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所記載之 土地面積為準。而同一土地如經地政機關於實施重測時發現與鄰地有界址重疊之情形而經重測後面積減少者,即表示依重測前之土地登記標示之面積為計算基礎而核 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並不正確,其致土地所有權人因而負擔更多稅負者,亦應解為係屬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因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
        財 政部六十八年八月九日台財稅第三五五二一號函主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因地政機關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致其面積與原移送稅捐機關據以課徵土地稅之 土地總歸戶冊中所載者不符,稅捐機關應自土地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確定後之年期起改按新面積課稅;其因新舊面積之增減相較之下,致有多繳或少繳稅款情事者, 未便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予以追繳或退稅。」以及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十日台財稅第三三七五六號函說明二前段:「土地所有權人之土 地,因地政機關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致其面積與原移送稅捐機關據以核課土地稅之面積不符,因其既非地政機關作業上之疏失所致,又未經地政機關依法定程 序更正登記,其面積業經確定,自無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之適用」,就地籍重測時發現與鄰地有界址重疊,重測後面積減少,亦認為不適用稅捐稽徵 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退稅部分之釋示,與本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依本解釋意旨,於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予以退稅時,至多追溯至最 近五年已繳之地價稅為限。又本件解釋之適用,僅限於地價稅之稽徵,不及於其他,均併此指明。
相關法條
相關附件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625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大法官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25

新欠稅,追稅期限最長可達15年 (2009/8/31)

新欠稅,追稅期限最長可達15年 (2009/8/3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96年3月21日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有關徵收期間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4項及第5項規定,明定稅捐徵收期間仍是 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的欠稅案,執行期限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但於5年期間屆滿前執行處已展開包括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 動繳清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及已開始調查程序者,可以再執行5年。另在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自修正 之日起於5年尚未執行終結,不再執行。故修法後新欠稅的追稅期限,端視行政執行處有無發動追稅行動,有者,追稅期限最長15年;如無,追稅期限最長10 年,逾越追稅期限者,均不再追討。 該局表示,欠稅追討期限最長雖為15年,但在欠稅期間,納稅義務人生活仍有所不便及困擾,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務必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3333&ctNode=657&mp=1

2011年7月9日 星期六

蠟燭模型可協助公益團體益賣

蠟燭模型可協助公益團體益賣

 蠟燭+模型+色彩 可增加感覺價值



idea 來自 慈濟 蠟燭

2011年7月8日 星期五

郵票 - 如何協助公益團體益賣行善

如何協助公益團體益賣行善
設計郵票

益賣郵票

票額總 100 元

公益團體包裝後售 130元

包裝成本 5~10元


公益實際收入 20~25元

郵局一次最低印量 若為 400組
400x20=8000元


 ====================================
idea 來自

肯定大禮聯合國發行慈濟愛的郵票
中時電子報作者: 盧金足、黃奕瀠╱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7小時前

中國時報【盧金足、黃奕瀠╱綜合報導】

為了肯定慈濟基金會在國際人道援助上的貢獻,聯合國郵政總局特別為慈濟製作並發行「慈濟四十五週年紀念郵票」首日封及郵摺。這是聯合國首次為台灣人物團體製作郵票,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並特別寫信,感念慈濟的四大志業體對實現聯合國千禧年目標的諸多貢獻。

郵票主角、當年才九歲,代表九二一希望工程學童感謝證嚴法師的蔡宜庭,已是十九歲留學美國的美少女,昨天返台憶起那時上人向她說「不要怕」,一面之緣的力量給她無限勇氣,面對人生挑戰。

這張引起全球感動的照片,是知名攝影家阮義忠作品。她昨天和小學老師曾彩琴一起看著老照片,回憶九二一震災後,慈濟為南投五十所全倒的學校重建,證嚴法師專程到竹山延平國小主持動工典禮,擔任班長的蔡宜庭上台,將全班學生寫的感恩卡片獻給證嚴法師。

「我那時候很緊張,老師一直摸著我的脖子幫我打氣」,蔡宜庭猶記上人用左手的掌心貼著她的胸口,告訴她「不要怕」,大地震時家裡全倒的夢魘,至今只要一遇到地震,馬上就會害怕的想衝到屋外。

現在蔡宜庭赴美國明尼蘇達州念書,聯合國發行郵票,將她與證嚴法師的合影製成郵票發行全世界,她激動地說,自己也要將慈濟大愛「善的力量」,去幫助更多人。

這套紀念郵票共有四張,分別代表慈善、教育、醫療、人文等慈濟四大志業,四張圖像皆有證嚴法師,內容是證嚴法師關懷百歲老人、撫慰窮苦病人、九二一希望工程學童以及為環保志工打氣。

慈濟基金會成立於一九六六年,由每個主婦每天投五毛錢的「竹筒歲月」開始,直到今日 全世界一九五個國家,慈濟人已踏上過七十二國土地,「這都是因為那裡發生了天災和人禍」,證嚴法師表示,在這個大混亂的時代,是非清楚就能讓社會平安。

目前,慈濟在全球五十二個國家設有聯絡處和分會,證嚴法師在郵摺中感謝聯合國在慈濟國際救援活動中的協助。「慈濟45週年紀念郵票」首日封及郵摺預計第一批發行五十萬封。

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櫃台簽收的重要性

與公家機關的公文來信都要用掛號信來往或櫃台簽收才有憑有證有時效性
勿與承辦員直接來往, 以免弊端發生


切記 公家機關 收發櫃台的功能就是要 避免 私下進行 與掌握時效

若無收發櫃台的簽收, 又如何規定在工作期限內完成

可別被承辦人員給誘騙了, 讓你跳過櫃台的公開簽收


若有政風問題請聯絡 :  政風處

=====================================

保單的簽收
公家機關的申請文


如果沒有對方沒有簽收簿, 你自己要準備一本
記住何時簽收, 何時有來電
當然自己也要有影本

政風是很重要的

與公家機關的公文來信都要用掛號信來往或櫃台簽收才有憑有證
勿與承辦員直接來往, 以免弊端發生


切記 公家機關 收發櫃台的功能就是要 避免 私下進行 與掌握時效

若無收發櫃台的簽收, 又如何規定在工作期限內完成

可別被承辦人員給誘騙了, 讓你跳過櫃台的公開簽收


========================================

~維護廉潔政風,需要您的協助與配合~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應絕對保密,檢舉貪污瀆職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最高可得新台幣一千萬元獎金。

若您發現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有貪瀆不法行為時,請與我們聯絡。
檢舉請具真實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勿以匿名、不實指控及情緒性陳述,並請儘量提供具體佐證資料,謝謝您的合作。
--------------------------------------------------------------------------------
法務部「我爆料」廉政檢舉專線
02-23167586(惡習依舊.欺我爆料)
財政部政風處
檢舉專用電話 02-23970270
傳真 02-23966451
檢舉專用信箱 台北郵政第5之100號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m0@mail.mof.gov.tw


所 屬 機 關 (構) 名 稱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國庫署政風室 (02)23228048 台北郵政第5之82號信箱
賦稅署政風室 (02)23915423 台北郵政第5之75號信箱
台北市國稅局政風室 (02)23752607 台北郵政第3955號信箱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政風室 (03)3396845 桃園郵政第392號信箱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政風室 (04)23015616 台中郵政第65之482號信箱
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政風室 (06)2229451 台南郵局97號信箱
高雄市國稅局政風室 (07)7111003 高雄郵政第2399號信箱
關稅總局政風室 (02)25508030 台北郵政第977號信箱
基隆關稅局政風室 (02)24232331 基隆郵政第2之41號信箱
台北關稅局政風室 (03)3982303 中正機場郵政第2號信箱
台中關稅局政風室 (04)26564945
(04)26561074
台中縣梧棲鎮臨港郵局第50號信箱
高雄關稅局政風室 (07)5323224 高雄郵政第2003號信箱
國有財產局政風室 (02)27115444 台北郵政第36之531號信箱
中國輸出入銀行政風室 (02)23962905 台北郵政第2之427號信箱
臺灣銀行政風處 (02)23713911 台北市郵政第435號信箱
臺灣土地銀行政風室 (02)23714572 台北郵政第1541號信箱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政風室 (02)23215302 台北郵政第5之370號信箱
台北區支付處政風室 (02)23224035 台北郵政第5之163號信箱
財稅資料中心政風室 (02)27654989 台北郵政第80之86號信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 (02)23212725 台北郵政第5之108號信箱
財政部印刷廠政風室 (04)4930508 霧峰郵政第34號信箱
財稅人員訓練所 (02)86632399轉207
====================
廉政園地 >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台八十九法字第三四二八一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告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給與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第三條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前項獎金,依附表之標準發給之。
第四條
前條所稱貪污瀆職之罪,指下列各罪: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二、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三、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罪。
四、 懲治走私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之罪。
五、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罪。
六、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
七、 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第五條 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
第六條 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案件而應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直接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由第八條第二項之審核委員會決定其獎金分配方法。
第七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情形外,不予追回。
第八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函送法務部審核後,由法務部調查局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得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及政風司代表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第九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 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 貪污瀆職事實。
三、 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第十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
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
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第十一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
發給獎金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第十二條 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嚴懲。
第十三條 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工具,以利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第十四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受理之檢舉案件,依受理檢舉時之規定給獎。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新臺幣)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四百五十萬元以上至六百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百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二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一百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未滿

====================

關稅局貪污案 呂財益遭聲押
2011/07/07 07:00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11年7月7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關稅局疑集體收賄案,昨天發動搜索並漏夜約談關稅總局副局長呂財益、立委助理張勝泰等29人到案。檢方今天凌晨認定呂、張等人涉嫌重大,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呂財益於凌晨1時,被移送到北檢複訊,面對記者提問是否收受業者性招待及收賄,呂財益均回答:「沒有」。不過,檢察官以他涉犯貪污重罪、有串證之虞,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除了呂遭到檢方聲請羈押禁見外,另外有8名被告同樣遭聲押禁見,包括在本案居中穿針引線擔任白手套的立委助理張勝泰、報關行的賴姓業者以及涉嫌行賄的廖姓、楊姓等進口業者等。
據了解,進口魚貨、海鮮的廖姓業者,辯稱自己只是進口公司的員工,月領薪水新台幣4萬元,否認行賄關稅局關員。
台北地檢署昨天上午指揮調查局北機站、新北巿調查處、高雄市調處共計216名調查官,兵分39路前往關稅總局、基隆關稅局及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等地搜索,當場查扣業者帳冊。
檢調並漏夜約談呂財益、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股長鄭張達、關稅總局驗估處官員陳玉珠、基隆關稅局稽查組官員林東瑩及立委助理張勝泰等29人到案。1000707

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如何把 google 當計算機 使用

把 google 當計算機 使用

sqrt(4)  開根號回答 :sqrt(4) = 2
sqrt4  開根號回答 :sqrt(4) = 2
5*9+(sqrt 10)^3=    回答 :(5 * 9) + (sqrt(10)^3) = 76.6227766

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Lady Gaga

很高興看到一直動起來的 Lady Gaga

Lady Gaga 瘦弱的身軀 卻可讓全世界一起動起來

Lady Gaga 的唱歌實力也是她從小的一直努力

又將中學的時候被欺侮的悲憤轉變成未來努力的動力

感謝 Lady Gaga  將她的 動起來 傳達給更多弱勢者與大眾
keep-V-ing

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行政院 六月(8)日同意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取消按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多數公文已經在二十幾號收文, 於六月三十日前公告


 新的不受理, 舊的不延期
 ------------------------------------

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再享有租稅優惠

行政院100年6月8日核定限縮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範圍,自即日起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前於83年間,為解決停車問題,會同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處進ㄧ步說明,早期為獎勵民間興建或設置停車場給予租稅優惠,然近年來卻發現許多企業假藉停車場名義,來養地避稅,不但違反優惠稅率之意旨,也造成地方 政府稅收損失嚴重。有鑑於此,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之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是以,在停車場優惠稅率適用範圍 限縮後,依停車場法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按10‰課徵地價稅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核准年限屆 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 稽徵處關心您!-------------------------------------

[賦稅署] 行政院 六月(8)日同意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74566&ctNode=10708

行政院今(8)日發函財政部,同意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維租稅公平。
前於83年間,為解決停車問題,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惟近年來,此一優惠措施屢受外界批評易造成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經該部檢討應予取消,爰由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 地適用優惠稅率之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因此,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將不再適用10‰之優惠稅率;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 者,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例 :http://www.tax.taichung.gov.tw/News/NewsDetail.aspx?EpfJdId9UuDbmCUjvRvEt5m5UBV4LiBESI1ajAFsE2E%3D
更新日期:100/6/30
發布日期: 100/06/23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院今(100)年6月8日發函財政部,同意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維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為解決停車問題,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於83年間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 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惟此一措施受外界批評易造成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經檢討後由財政部會銜內政 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稅率10‰課徵地價稅之範圍,行政院已經同意該建議案,因此,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將不 再適用10‰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核准在案適用10‰稅率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應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基隆市稅務局
http://www.kltb.gov.tw/core/teenager/news_info.php?cntType=1&Id=4152

標    題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將不再適用10‰優惠稅率
公布日期     2011-06-21
聯絡電話     
內    容   

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地價稅將不再適用10‰優惠稅率,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過去政府為解決停車問題,自83年起,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惟今為鼓勵民眾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避免財團藉由停車場養地,行政院同意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原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之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如有疑問,請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讓自己動起來

筋骨要動
地球每天轉動
空氣要動
睡覺還要繼續呼吸
金融要繼續流動
水也要繼續流動

連石頭都在動

總之不動不行

~~~~共勉之~~~~